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在金融工具减值中的应用
2014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 9)-金融工具,引入了“预期信用损失”(ECL)模型的理论框架以确认金融工具的减值损失。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适用范围包括:
- 根据IFRS 9,以摊余成本或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包括贷款、债券和应收账款等债务工具);
- 根据IFRS9,未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
- 根据《IFRS 15—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新收入准则“)要求确认的合同资产;
- 根据《IFRS16—租赁》(“新租赁准则“)确认的租赁应收款。
新的减值模型引入了前瞻性分析框架,以取代旧的IAS 39仅确认已发生损失的减值模型,这一模型因无法在早期确认信贷损失以及可能低估预期损失而广受争议,尤其是在经济衰退和金融危机情形下。
一般方法
根据一般方法,公司需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必须分三个阶段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对于自初始确认以来信用风险并未显著增加的信用风险敞口(即“良好”风险敞口),公司需要为未来12个月内“可能”的违约事件(12个月,即第1阶段)造成的信用损失计提准备金。对于那些自初始确认以来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信用风险敞口或已有证据表明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无论违约时间如何(整个存续期,即第2和第3阶段),都需要为在剩余风险敞口期限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准备金。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一般方法应计算无偏的概率加权金额,作为资产负债表中金融工具的减值金额。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应用的公式如下:
其中:
EAD 代表违约风险敞口
PD 代表违约概率
LGD 代表违约风险损失
FLI 代表前瞻性因子
简化方法
简化方法不需要跟踪信用风险的变化,而是需确认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对于不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贸易应收款或合同资产,公司应采用简化方法。对于包含重要融资成分的贸易应收款或合同资产,以及租赁应收款,在特定情况下公司可以选择采用简化方法。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实现依赖于包含动态回测和校准过程的统计模型。萃领咨询的量化专家可以利用专业知识和判断来协助涉及金融工具减值的财务报告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