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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对聘用评估师的指引

香港证监会于2017年就评估人员的责任发表意见。它规定评估师披露、传播或散布重大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授权或参与披露、传播或散布此类信息可能违反上市规则第277节和第298节,这将导致民事责任或罚款,以赔偿投资者的损失。香港证监会指出,资产评估师可能在四个主要方面传播误导性信息。它们是:
  1. 评估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估值和或任何基本假设的不合理。
  2. 评估人员在评估中有明显错误。
  3. 评估人员未充分行使其专业技术和谨慎程度。
  4. 评估人员在开展评估工作时丧失独立性或者公正性。例如,公司强迫估价人员修改关键条款和假设。
同时,企业将估值工作委托给外部评估师,并不意味着企业董事无须承担估值相关责任。香港证监会提醒专业人士应独立行事,不得相互无理或过度地倚赖。香港证监会于2015年5月和2019年7月发布的声明强调,公司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应承担以下责任:
  1. 当董事决定任命资产评估师时,他们必须提供所有可能影响估值的重要信息,作为向评估师发出指示的一部分。
  2. 在任何情况下,董事对估值报告的依赖应该是适度和合理的。
  3. 董事必须对资产或目标公司进行独立尽职调查。
  4. 独立财务顾问不应只依赖董事、其代表或其他第三方(如资产评估师)的陈述。他们应该进行合理性检查。
虽然香港上市企业委任独立评估师进行资产分析并不是强制性的,但是企业委任外部评估师能呈现独立性,有利于证监会的质询、填报准备及降低执行风险。Trinity advisory独立且经验丰富的团队为客户提供与交易相关的评估支持。